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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本产品更新时间:2006-09-26 11:38:37  本产品浏览次数:793  

  日前,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财政补贴标准确定。该省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除大连市外,免杂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承担资金总量的60%。对财力状况较差的地区,省补助比例达到70%至80%。

  辽宁人民政府今年初作出决定,从2006年春季入学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全部免除学杂费。这比按照国家要求2007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政策整整提前了一年。

  该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的标准为:城镇小学170元、农村小学140元、城镇初中240元、农村初中200元。在新出台的省财政补贴标准中明确:在先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城镇小学150元、农村小学130元、城镇初中220元、农村初中170元)的基础上,每年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到2010年,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辽宁省今年还正式明确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标准,即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提高补助标准。该省还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时享受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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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引用地址: http://www.bj31.com/news/2006/0926/article_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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